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杜丽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21********32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21民初1479号 |
案号 |
(2021)冀0121执9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杜丽英偿还原告康喜兵借款本金174500元及应付而未付的到期借款的逾期利息(其中,以本金34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康喜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杜丽英负担。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杜丽英偿还原告康喜兵借款本金174500元及部分到期借款的逾期利息(其中,以本金34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康喜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杜丽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2-09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