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02********3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202民初16365号 |
案号 |
(2022)皖1202执11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储凯强、丁亮、王明焜欠原告李胜借款本息合计195000元。被告储凯强自愿偿还原告李胜本息65000元,于2021年12月25日前支付10000元,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剩余55000元;被告丁亮自愿偿还原告李胜本息65000元,已经偿还10000元,尚欠55000元于2021年12月25日前支付30000元,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剩余25000元;被告王明焜自愿偿还原告李胜本息65000元,已经偿还10000元,尚欠55000元于2021年12月25日前支付30000元,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剩余25000元。二、被告储凯强、丁亮、王明焜就各自应偿还部分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如储凯强、丁亮、王明焜未按照上述协议约定的任一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李胜有权就三被告各自应承担的剩余未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同时三被告应以未偿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从约定的还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向原告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819.5元,保全费1355元,合计3174.5元由原告李胜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3-03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