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韦尤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226********51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1302民初938号 |
案号 |
(2022)桂1302执7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韦尤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东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公共维修基金、路灯费共计2723.70元。二、驳回原告广西东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韦尤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2-02-23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