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柏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882********065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黑0882民初1523号
案号
(2022)黑0882执7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富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许柏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杨禄借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3.75%计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7元,由被告许柏森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2-03-07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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