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柏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882********06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882民初1523号 |
案号 |
(2022)黑0882执7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富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许柏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杨禄借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3.75%计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7元,由被告许柏森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富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3-07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