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邢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05********1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603民初318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黑0603执29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凤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邢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姜朝忠劳务费1,700元;二、驳回原告姜朝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邢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