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同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083********1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1004民初421号 |
案号 |
(2022)黑1004执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第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履行出资义务,缴纳出资款9000000元;二、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应缴纳的上述出资款,在5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应缴纳的上述出资款,在8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四、第四被告对第一被告应缴纳的上述出资款,在5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五、第五被告对第一被告应缴纳的上述出资款,在4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五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