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志叶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5********577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121民初8361号 | 
| 案号 | (2022)湘0121执224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志叶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文福因本次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各项损失5220元;二、驳回原告李文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福负担5元,由被告李志叶负担20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