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志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19********1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103民初4539号 |
案号 |
(2022)湘0103执7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肖剑波、黄志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庆支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5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限被告肖剑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庆支付利息217653.34元(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的标准自2021年5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790元,减半收取4895元,由被告肖剑波、黄志平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2-22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