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824********0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112民初7878号
案号
(2022)湘0112执10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铁军、刘常英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截至2021年10月11日的利息7764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12日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杨铁军、刘常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301元,由原告杨铁军、刘常英负担2093元,由被告刘克负担220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2-11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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