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1********1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01民初9712号
案号
(2021)津0101执58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韩强偿还原告朱风向借款本金321072元,并给付原告朱风向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16元,减半收取3058元,由被告韩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12-30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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