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2********2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04民初6213号 |
案号 |
(2022)津0104执恢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高磊给付原告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剩余律师代理费34144元;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高磊以34144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给付原告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自2021年3月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327元,由被告高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2-02-07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