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01********08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5民初2980号
案号
(2022)苏0505执1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0)苏0505民初298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五页第16行起至六页第5行“鉴于本案交通事故责任无法查明,结合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中的陈述,案涉路段在事故发生时正在施工,旁边有围挡、其他车辆停放,机非混杂,本案原、被告双方通行该路段时均应审慎注意,并考虑到原告驾驶非机动车,被告舒启驾驶机动车,故本院依法酌定就本案原告的损失,原告承担15%的责任,被告舒启承担85%的责任。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221265.78元,故被告舒启应赔偿原告188075.91元,原告自担33189.87。作为车辆所有权人的被告马勇,因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其存在过错,故被告马勇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就被告舒启索赔数额,被告马勇在1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因第三人紫金保险公司已垫付51497.98元,为减轻当事人诉累,该笔垫付款项,由被告舒启、马勇直接支付给第三人紫金保险公司。故被告舒启应支付第三人51497.98元,被告舒启应支付原告136577.93元,被告马勇就被告舒启的上述债务在12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补正为“据此,本案中对于原告的损失221265.78元,被告舒启首先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11万元,合计12万元。作为车辆所有权人的被告马勇,因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其存在过错,故被告马勇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被告马勇在1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为101265.78元,鉴于本案交通事故责任无法查明,结合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中的陈述,案涉路段在事故发生时正在施工,旁边有围挡、其他车辆停放,机非混杂,本案原、被告双方通行该路段时均应审慎注意,并考虑到原告驾驶非机动车,被告舒启驾驶机动车,故本院依法酌定就本案原告的损失,原告承担15%的责任,被告舒启承担85%的责任。故被告舒启应赔偿原告86075.91元,原告自担15189.87元。因第三人紫金保险公司已垫付51497.98元,为减轻当事人诉累,该笔垫付款项,由被告舒启、马勇直接支付给第三人紫金保险公司。故被告舒启应支付第三人51497.98元,应支付原告154577.93元,被告马勇就被告舒启的上述债务在1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第六页第19行起至第20行“一、被告舒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莉136577.93元。”补正为“一、被告舒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莉154577.9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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