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作师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601********03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002民初3013号 |
案号 |
(2022)桂1002执恢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梁作师赔偿原告李文各项损失5896.55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梁作师负担。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lc(98761,0)?)》第二百五十三条(?java:slc(98761,229)?)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义务人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2-03-08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