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祥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402********09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1103民初1944号
案号
(2022)桂1103执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刘祥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邱运洪支付劳务费4498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4498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祥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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