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蒲郁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834********25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522民初605号 |
案号 |
(2022)黑0522执恢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友谊县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冯景荣、蒲郁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峰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8年1月2日起以2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公告费600.00元,合计4900.00元,由被告冯景荣、蒲郁松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友谊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1-21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