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25********15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924民初569号
案号
(2022)赣0924执1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陈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支行归还贷款本金10750.22元、利息1010.39元、违约金980.67元,合计12741.28元(算至2018年6月19日止,以后利息按协议计算到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元,由被告陈建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1-25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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