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奚文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21********649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221民初162号
案号
(2021)皖0210执30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奚文光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吕良静借款本金387000元整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以本金287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6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1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奚文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吕良静因本起诉讼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驳回原告吕良静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698元(已由原告吕良静预缴),由被告奚文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03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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