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203********76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6民终6482号 |
案号 |
(2022)冀0602执1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案按王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维持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20)冀0602民初34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被告田野、被告王亮对上述借款本息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三、变更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20)冀0602民初34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田野、王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查宝云借款4780510元及利息(利息开始计算的时间和本金分别以2018年3月5日272000元、2018年3月9日160000元、2018年3月25日543184元、2018年4月14日248640元、2018年5月6日192832元、2018年6月20日230928元、2019年10月20日148000元、2018年8月15日591320元、2018年3月30日314240元、2018年4月30日386592元、2018年8月8日460000元、2018年8月22日147200元、2018年6月22日156000元、2018年5月12日302000元、2018年3月16日22572元、2018年6月18日539200元为准,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分别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053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5533元,由上诉人田野、原审被告王亮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5590元,由上诉人田野负担44948元,被上诉人查宝云负担64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3-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