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门市德高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7********97X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703民初11432号 |
案号 |
(2022)粤0703执2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215617219】。一、确认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洪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巍于2011年2月25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及废水处理合同》、与被告高巍、江门市德高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及废水处理合同》补充协议》、与被告高巍、江门市德高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0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无效;二、被告高巍、江门市德高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场地占有使用费2167137.8元、管理费人民币13000元、电费人民币1285679.13元、污水处理费人民币462178.5元、污水处理费发票税金人民币30888.17元、路灯电费人民币1279.96元,合共人民币3960163.56元给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洪盛实业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洪盛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839.72元(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洪盛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洪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637.99元,被告高巍、江门市德高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8201.73元。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洪盛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费用38201.73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江门市德高皮业有限公司、高巍应共同向本院补缴费用38201.7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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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高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70358298597X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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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康溪村大坑口厂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