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志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226********5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302民初2066号 |
案号 |
(2022)桂1302执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黄志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截至2019年12月20日止的信用卡欠款利息24601.56元、违约金10329.19元,共计34930.75元(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673元,减半收取计336.5元,由被告黄志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01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