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郴州市嘉华面业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4310********926J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10民终1466号
案号
(2022)湘1003执2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8)湘1002民初5339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刘云山、郴州市嘉华面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侯巧琳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340万元(从2014年1月13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8年10月12日,300万元×2%×57个月-2万元=340万元),本息合计640万元。此后利息以300万元为借款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前述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三、驳回上诉人侯巧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上诉人刘云山、郴州市嘉华面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67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6600元,合计113340元,由上诉人侯巧琳负担353元,由被上诉人刘云山、郴州市嘉华面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298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2-10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刘云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1000707396926J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郴州市开发区万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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