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401********40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112民初1212号
案号
(2022)湘0112执12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宁乡县鹏程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兴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93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未付货款12935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5.775%计算);二、被告陈强对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湖南兴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30元,保全费1427元,两项共计5357元,由原告湖南兴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54元,被告宁乡县鹏程化工实业有限公司、陈强共同负担380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2-23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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