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卢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29********305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924民初1446号
案号
(2022)赣0924执2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黎俊斌、邬天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0000元、2021年6月30日止的利息18766.33元,及自2021年7月1日起以所欠借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0.46175%计算至借款清偿日止的利息。二、如被告黎俊斌、邬天秀未按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内容承担清偿责任,原告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黎俊斌协议以其所质押的2万元存款单(5600624417号)折价,也可以以该2万元存款单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黎俊斌、邬天秀继续清偿。三、被告黄浪华、卢峰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黎俊斌、邬天秀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黎俊斌、邬天秀、黄浪华、卢峰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2-16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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