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102********6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1102民初9577号
案号
(2022)鲁1102执2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金霞、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借款本金226702.76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利息、罚息、复息以226702.76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年利率不超过24%,随本付清);二、被告孙金霞、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山东龙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龙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金霞、金龙追偿;四、如被告孙金霞、金龙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第二项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有权按照抵押登记顺序就鲁(2020)日照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843号项下的涉案房产与被告孙金霞、金龙协商折价或拍卖、变卖,就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2350元,由被告孙金霞、金龙、山东龙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2-01-13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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