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邢东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22********20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628民初1309号
案号
(2022)冀0628执2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邢东旭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阳县支行贷款本金194914.39元、利息494.72元(计算时间为2020年3月20日至2021年5月12日未偿还部分),直至本息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阳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4元,由被告邢东旭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2-02-09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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