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802********54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1102民初2115号
案号
(2022)鲁1102执1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日照嘉联建业钢结构有限公司、郭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刘秀贤工程款95000元;二、被告日照嘉联建业钢结构有限公司、郭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刘秀贤利息(均以9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文化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在欠付被告日照嘉联建业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欠付原告刘秀贤工程款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刘秀贤对被告刘祥宝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刘秀贤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刘秀贤负担115元,由被告日照嘉联建业钢结构有限公司、郭伟负担218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2-01-07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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