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忠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2********65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703民初3769号 |
案号 |
(2022)粤0703执3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214614163】。一、被告唐忠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厂房占有使用费人民币432144元给原告江门市创华化工有限公司;二、被告唐忠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变压器租金人民币60000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4月17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江门市创华化工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江门市创华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18.72元,减半计收4559.36元,保全费3179.36元,两项合计7738.72元(已由原告江门市创华化工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江门市创华化工有限公司负担578.04元,被告唐忠义负担7160.68元。原告江门市创华化工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160.6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唐忠义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7160.6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