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武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425********21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91民初9512号 |
案号 |
(2021)苏0591执84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冯武林确认尚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借款本金62241.2元,暂算至2020年2月21日的罚息6027.71元,及自2020年2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算的罚息。上述款项被告冯武林于2020年3月至12月每月15日前支付原告1500元,余款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结清。二、被告冯武林确认应赔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律师费4000元,被告冯武林于2020年3月5日前支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52元,保全费860元,合计1812元,由被告冯武林负担,被告冯武林于2020年3月5日前支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四、如被告冯武林未按约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中任一期付款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第3页共3页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24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