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晓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04********2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91民初10752号 |
案号 |
(2021)苏0591执68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程兵与被告刘晓波签订的编号为2020040701的《销售合同》;二、被告刘晓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程兵货款57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57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7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原告程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996.4千克sms无纺布给被告刘晓波;四、驳回原告程兵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00元、保全费3720元,合计8820元,由原告程兵负担1000元,被告刘晓波负担7820元。被告刘晓波负担之款原告程兵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由被告刘晓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78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第8页共9页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