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群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35********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535民初180号 |
案号 |
(2022)冀0535执恢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王群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闫广太货款及利息11,000元,并给付自2013年4月11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4,100元,共计15,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计89元,由被告王群堂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