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群堂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535********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535民初180号
案号
(2022)冀0535执恢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王群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闫广太货款及利息11,000元,并给付自2013年4月11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4,100元,共计15,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计89元,由被告王群堂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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