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石宁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528********18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528刑初253号
案号
(2022)冀0528执1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晋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晓亮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的,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23年9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胡家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执行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监视居住的,刑期的终止日期顺延。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石宁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执行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7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侯伟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执行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7日起至2023年4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杨晓亮、胡家硕、石宁宁、侯伟涛分别退缴到宁晋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违法所得550000元、148800元、126350元、3695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杨晓亮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2500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2-01-17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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