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丽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3********15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602民初2964号
案号
(2021)皖1602执73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丽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7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11105.35元,合计68105.35元。2020年3月17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3.89825%另行计算至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二、被告张学文对被告张丽芳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学文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数额范围内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3元,由被告张丽芳、张学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08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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