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施建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22********32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02民初9950号
案号
(2022)皖0202执恢1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施建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云龙借款本金40000元并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向原告周云龙支付自2017年9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施其丰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0元,由原告周云龙负担120元,被告施建伟、施其丰负担7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3-08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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