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前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81********0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602民初7485号
案号
(2022)皖1602执3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高威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被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25728.51元,本息合计174728.51元。2020年7月6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3.24575%计算至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二、被告董前威对被告高威振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95元,减半收取计1897.5元,由被告董前威、高威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