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施其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22********3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202民初9950号 |
案号 |
(2022)皖0202执恢1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施建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云龙借款本金40000元并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向原告周云龙支付自2017年9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施其丰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0元,由原告周云龙负担120元,被告施建伟、施其丰负担7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3-08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