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景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231********03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3民初1454号 |
案号 |
(2022)黑0103执21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与被告赵景阳签订合同编号为2015年借字第2015451000433号的《个人购二手房贷款借款合同》;二、被告赵景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欠款本金675537.14元;三、被告赵景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上述欠款本金的利息(截至2020年11月11日产生利息24753.92元,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购二手房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四、如被告赵景阳不能清偿上述二、三项款项,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可以赵景阳所有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2号盟科观邸a1栋26层2号房产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2.9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赵景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1-24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