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龚晨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3********29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123民初1158号
案号
(2022)赣0123执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龚家任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魏建新人民币45万元。二、被告龚家任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魏建新以人民币4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4日起至2019年3月19日止按月利率0.7975‰计算的利息。三、被告龚家任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魏建新以人民币4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违约金。四、被告龚家任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魏建新以人民币45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按2020年8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年利率15.4%计算的违约金。五、被告龚晨、龚奇对被告龚家任履行上述第一至四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22元,由被告龚家任、龚晨、龚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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