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龚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3********29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23民初1158号 |
案号 |
(2022)赣0123执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龚家任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魏建新人民币45万元。二、被告龚家任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魏建新以人民币4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4日起至2019年3月19日止按月利率0.7975‰计算的利息。三、被告龚家任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魏建新以人民币4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违约金。四、被告龚家任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魏建新以人民币45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按2020年8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年利率15.4%计算的违约金。五、被告龚晨、龚奇对被告龚家任履行上述第一至四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22元,由被告龚家任、龚晨、龚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