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松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581********17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703民初7466号 |
案号 |
(2021)粤0703执108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tz10579217106351】。被告李松洁、李汉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伍少芳支付劳务报酬共计人民币5550元。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2-24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