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文再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325********68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703民初1995号 |
案号 |
(2022)粤0703执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218615072】。一、被告文再保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欧佳特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2426元及利息(以12426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门市欧佳特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文再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6元(已由原告江门市欧佳特化工有限公司预交166元),由原告江门市欧佳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25.26元,被告文再保负担140.74元。原告江门市欧佳特化工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140.74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文再保应向本院补缴诉讼费用140.7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