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4********00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423民初2901号
案号
(2022)冀0423执1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郝建伟借款本金69000元;二、被告许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郝建伟借款利息(数额以69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762.5元,由被告许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2-01-19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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