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田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00228********0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0303民初5909号
案号
(2022)黔0303执4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田飞偿还原告王华素借款本金89000.00元,该款从2021年10月起到2022年8月期间,每月25日前偿还1000.00元,从2022年9月起,每月25日前偿还4000.00元,直至借款付清为止;二、若被告田飞未按上述第一调解项约定履行任意一期支付义务,则原告王华素有权就尚欠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且被告田飞需另行支付利息(利息以第一调解项约定的还款期内任意一期违约之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1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被告田飞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2-01-18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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