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桂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426********18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1102民初43号
案号
(2022)桂1102执4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准许原告黄桂妹与被告韦道金离婚;二、原告黄桂妹和被告韦道金共同生育的儿子韦世良、韦世焰由被告韦道金抚养,原告黄桂妹从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当月起,于每月最后一日前向被告韦道金支付韦世良、韦世焰的抚养费每人各500元,直至韦世良、韦世焰分别年满18周岁止。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桂妹自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2-02-09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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