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桂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6********18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1102民初43号 |
案号 |
(2022)桂1102执4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准许原告黄桂妹与被告韦道金离婚;二、原告黄桂妹和被告韦道金共同生育的儿子韦世良、韦世焰由被告韦道金抚养,原告黄桂妹从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当月起,于每月最后一日前向被告韦道金支付韦世良、韦世焰的抚养费每人各500元,直至韦世良、韦世焰分别年满18周岁止。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桂妹自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2-02-09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