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02********00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3民初20151号 |
案号 |
(2022)黑0103执23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欠款本金24522.68元;二、被告胡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上述欠款的利息(截止2021年4月9日产生的利息2837.4元,自2021年4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61元,由被告胡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2-07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