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321********3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1003民初1467号 |
案号 |
(2022)黑1003执1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树瑞租赁费18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276.16元(自2019年12月8日起至2021年11月4日止,按照月利率1.28%计算)2021年11月4日之后产生的逾期付款利息以实际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8%继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树瑞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计200.00元,由被告张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2-10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