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后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923********3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112民初5231号 |
案号 |
(2022)湘0112执4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黄后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智辉借款本金2万元;二、由被告黄后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智辉支付利息13174元(已计算至2021年7月9日止,后段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智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2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63元,由原告李智辉负担38元,由被告黄后平负担32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