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惠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625********00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23民初1503号 |
案号 |
(2022)赣0123执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张惠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凌志猛欠款人民币40700元及违约金(从违约之日起即2021年3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以407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0元,由被告张惠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