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鹏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01********21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0802民初8516号 |
案号 |
(2022)晋0802执4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鹏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韩孟春借款本金118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33元,减半收取7838元,由被告王鹏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2-02-07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