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尹文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1********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319民初14992号 |
案号 |
(2022)津0116执16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逯学朝与被告天津市倍乐优学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5日签订的《课程就读协议》于2021年10月9日解除;二、被告天津市倍乐优学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逯学朝剩余课程费9307元及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为以9307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尹文彬对上述第二项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逯学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天津市倍乐优学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被告尹文彬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