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谭锡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711********51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703民初7755号 |
案号 |
(2022)粤0703执2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0215616192】。一、被告谭锡炜、周子琳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裕俊偿还借款人民币77000元以及支付利息(以77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日起按每月539.62元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谭锡炜、周子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07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