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水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27********56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827民初1488号
案号
(2022)赣0827执恢1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遂川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水莲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勇、王伟、王军抚养费171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计242元,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行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3-09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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