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水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7********56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827民初1488号 |
案号 |
(2022)赣0827执恢1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水莲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勇、王伟、王军抚养费171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计242元,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行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遂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3-09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